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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满足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市内户口迁移多样化的需求,更好地保障东莞市户籍居民合法权益,经前期充分调研评估,东莞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ggahzk@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
路191号东莞市公安局办证大楼1509室,邮编:523000。
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10月16日。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
当前,我市市内户口迁移政策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能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实际问题,诸如成年子女不能申请投靠父母或随迁入户,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但未取得产权证的居民无法办理居住迁移,房屋拆迁、转让或工作单位变动造成“空挂户”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更好地保障我市户籍居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解决市内户口迁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亲属投靠迁入家庭户办理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申请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的,取消投靠人及随迁人年龄、房产限制条件。被投靠人与家庭户户主须为直系亲属关系。
二、放宽房产认定及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一)我市户籍居民拥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土地在登记中需为住宅类用途);
2.属工作单位安排、分配住房,且能提供工作单位房屋产权证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证明;
3.属拆迁安置、征收补偿或农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与政府职能部门、村(社区)委员会签订协议等证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权合同。
除情形一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外,非原籍居民购买农民安居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二)居住迁移办理条件。
我市户籍居民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一并申请办理居住迁移入户;属集体户迁家庭户的,原同一集体户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应一并迁移;经迁入家庭户户主同意,原同一家庭户内的其他亲属或非亲属人员市内无所有权或居住权房产的,其户口也可一并迁移。
三、规范迁入集体户办理条件
(一)由家庭户迁入集体户。
家庭户居民因离婚、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房屋所有权或者居住权,应主动将户口迁到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在市内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且不具备市内亲属投靠条件的,其本人及户内家庭户成员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迁入集体户:
1.经其工作单位同意,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
2.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可以申请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公安机关指定集体户;
3.经房屋所有权或居住权人提出申请,对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二)由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
1.夫妻双方属集体户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被投靠一方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子女、父母应一并迁移;
2.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且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均无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房屋的,经现工作单位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办理集体户迁入集体户,原同一户内的配偶、子女应一并迁移;
3.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辞职、工作变动离开该工作单位的,或该单位转制、关闭等失去集体户设立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出该工作单位集体户,拒不迁出户口或者无法通知的,经工作单位或集体户户主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入当地村(社区)公共集体户或指定集体户。
以上调整事项从即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分局迅速组织户政业务导办、受理、审核等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把关、认真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治安巡警支队三大队联系。
东莞市公安局
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