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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热点问题

户籍改名字。姓名更改需要有正当理由 ,如第10条,其他认为理由正当的,请问范围在哪里?公民享有姓名权,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安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改名的申请。

您好!现回复如下: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办理户籍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和增加、删除曾用名工作指引(东公[2017]368号)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籍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工作,便于民警把握和操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 年4 月)和《关于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079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公安户政部门办理本市户籍居民姓名变更、更正和添加、删除曾用名工作。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我市户籍居民,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可申请姓名变更。(一)入户登记后尚未变更过姓名,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要求。(二)入户登记后已经变更过姓名,现姓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规定的关于公民姓氏和通用规范汉字要求:1.现姓名用字有不属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申请变更为规范汉字的;2.收养或解除收养后,申请变更随收养人姓氏姓名或恢复收养前使用的姓名的;3.曾因生父母离异变更姓名,现因生父母复婚申请恢复原姓名,或未成年时父母申请变更姓名,成年后本人申请恢复原姓名的;4.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或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5.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恢复冠夫姓前姓名的;6.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徒申请变更佛教法名、道教法名,以及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申请恢复出家前姓名的;7.姓名用字存在性别特性误会,或者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侮辱性含义的;8.姓名用字的发音存在性别特性误会,或者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侮辱性理解的;9.户口登记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发布时间: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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