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发放范围包括哪些人?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有什么不同?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证发放范围为全部流动人口。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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