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居住证如何办理延期签注?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办理延期签注手续。工作人员审核下列材料:(一)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三)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条件的,对持证人所持居住证芯片和居住地址栏进行擦写,更新有效期限,其居住证无需更换。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其补充材料。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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