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持证人的居住年限如何才能连续计算?和省条例有什么不同?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警务室办理延期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仍可以连续计算。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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