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领、冒用、购买、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和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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