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是否一定要有报废证明?如果车辆已经灭失完全不复存在,或者已被拆解成废铁,能不能直接申请报废?
您好!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和现有政策,暂无法办理注销登记。名下有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暂只影响车主参加“学法减分”,不影响办理其它车驾管业务。如对档案资料还存有疑问,可到车管所档案业务窗口协查。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车管所需审核其身份证明,因此,不提供网络查询。市民可通过“东莞交警”公众号预约“档案查询或更正”业务,按预约时段带上身份证明原件到车管所档案业务窗口查询。如有疑问,请联系0769-12345反映。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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