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防夜防,家贼难防。有人身为公司的员工,却对公司动起歪心思,利用职务之便,从公司“薅羊毛”,金额竟达百万元。近日,东莞市虎门镇一公司经理在查账时,发现公司收款账户里的178万余元被分16笔转走,于是立即向虎门公安分局报警。
接警后,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并发现负责该公司资金支出和账目管理的前财务文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已于案发后逃之夭夭。警方经过多方查找,成功掌握到文某的潜藏地点,随即展开抓捕工作,最终在广东省珠海市将其抓获。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文某供述了,其在任职该公司财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公司款项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文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东莞公安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歧途。同时,相关公司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侵占、挪用钱款,从源头上避免损失发生。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有哪些行为方式?
●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加价采购产品并占有差额;
●公司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用于个人私营企业的经营;
●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