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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2-03-17

  

  2022年3月15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54号),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防疫各项要求,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如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村(社区)、住宅小区,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个人健康信息核查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二、纳入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的。

  三、封控、管控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擅自脱管外出的。

  四、防范区域的居民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擅自聚集,或以冲卡等方法离开防范区域的。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报备、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六、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或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风险场所、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

  八、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擅自到非发热门诊就医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十、伪造、编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

  以上行为将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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