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2“三无”船舶当事人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8月30日17时许,长安水上派出所民警驾驶巡逻艇至长安镇乌沙社区沿河路外东宝河岸边时发现一艘船舶(长5.5米,宽1.4米,船身为黄色,无动力装置,无船号及其他合法有效证件),船舶上无发现货物,你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张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船级社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长安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