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2“三无”船舶当事人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5日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沙田水上派出所在日常水上巡查工作中发现沙田镇鹤洲一路对出淡水湖水域停有一艘可疑三无船舶,经过初步现场勘验,该艘快艇无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玻璃钢材质,蓝色船身,无动力装置。你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张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海事、海洋综合执法、船级社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沙田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