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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05-18

  

  机动车驾驶人朱金华,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地址:东莞市谢岗镇眼口工业区东风西街3号,联系人:殷警官、谢警官,联系电话:0769-8713612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

  2023年5月18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朱金华

4414231989****3617

2021年05月23日11时38分,朱金华驾驶车牌为粤SN55M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X239谢常线19公里10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

现场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123610038666)、执法记录仪视频、全国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挂号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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