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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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5-19
驾驶人杨晴,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尚警街2号;联系人:王卫雄、陆凤英,联系电话:0769-8166161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3年5月19日
附: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杨晴 | 430681********6214 | 2021年11月22日18时53分杨晴驾驶粤BF04063号牌的新能源小轿车在省道12286公里307米处实施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到50%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到50%的违法行为,拟记3分,罚款1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