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23]340540号
违法行为人2023“三无”船舶当事人001(身份无法确查)。现查明 沙田分局齐沙派出所在沙田西大坦深海湾工地路边查获一艘可疑“三无”船舶,后于2023年4月17日齐沙派出所将该艘可疑“三无”船舶移交给沙田水上派出所进行处理,经过初步现场勘验,该艘快艇无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玻璃钢材质,灰色船身,共有三个350匹动力的水星牌发动机。查获至今,无人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张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东莞海事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东莞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东莞船级社东莞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快艇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1、查获的“三无”船舶;2、船舶联合认定报告;3、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公安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