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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05-26

  

  驾驶人谢国雄,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大道上桥路段68号,联系人:麦警官、袁警官,联系电话:0769-2298066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2023年05月24日         

  附:

姓名

驾驶证档案

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谢国雄

441601096211

2022年05月10日16时25分,谢国雄驾驶粤SU5762 重型厢式货车,在环城南路黄公坑跨线桥路段西行方向(59003),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拟记1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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