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唐立远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地址:东莞市谢岗镇眼口工业区东风西街3号,联系人:殷警官、谢警官,联系电话:0769-8713612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