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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08-02

  

  以下唐立远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地址:东莞市谢岗镇眼口工业区东风西街3号,联系人:殷警官、谢警官,联系电话:0769-8713612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


  附:

序号

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唐立远

441901057725

2023年6月7日10时24分,唐立远驾驶车牌为粤ZM689港的小型越野客车在东莞市X239谢常线22公里60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记1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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