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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08-08

  

  机动车驾驶人刘海平,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城市快速路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联系人:城市快速路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叶警官,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68号,联系电话:0769-2298063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

  2023年8月8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刘海平

362421********6510

2023年3月26日 22时09分许,刘海平未取得驾驶证酒后(经检测:刘海平吹气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3 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车辆号牌为赣D9882N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东莞市环城北路流动路段时,被我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酒后驾车,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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