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刘海平,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城市快速路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联系人:城市快速路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叶警官,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68号,联系电话:0769-2298063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
2023年8月8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