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前告知
被告知人:2023“三无”船舶当事人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8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在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磨碟口附近水域查获一艘蓝色三无超马力快艇,为玻璃纤维材质,长约7.1米、宽约1.95米、高约0.6米,安装有一台60匹水星发动机;经检查,船身无任何标识,船上无证件,至今未向公安机关主张相关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听证告知
公安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涉案“三无”船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对你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举行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东莞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