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有号牌摩托车75辆、无号牌摩托车334辆、三轮摩托车6辆、三轮电动车77辆、电动自行车36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被交警部门在樟木头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樟木头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