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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12-19

  

  驾驶人潘闯,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22号,联系人:谢警官、郭警官,联系电话:0769-8510477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

  2023年12月19日

  附:

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潘闯

211400204326

2023年07月28日13时16分,该公司承租人潘闯驾驶粤SDU8205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我市虎门镇解放路与运河北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拟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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