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粤S2115K小货车等134辆违法车辆于2023年10月0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被交警部门在沙田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沙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沙田交警大队未处理扣留车辆名单(2023年10月至11月).xlsx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田大队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