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陈建勳,因交通违法行为被石排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详见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提出(联系人:石排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施警官,地址:东莞市石排镇石横路23号,联系电话:0769-86522522)。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排大队
2024年01月0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陈建勳 | 452424********1875 | 2023年4月5日23时36分许,陈建勳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行驶至东莞市石排镇王仲铭大道与工业大道交界路口时,被我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 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拟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拟作出罚款1500元;逾期不参加审验的,拟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