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警务资讯 > 公告公示

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1-18

  

   以下许信鑫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转入厚大路100米处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联系人:庄警官、陈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2681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2024年1月12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许信鑫

4408832004****2611

2022年10月4日11时17分,许信鑫驾驶车牌为粤B09FH1的小型轿车在东莞市珠三角环线高速51公里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083610245914)、执法记录仪视频、全国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挂号信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1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