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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1-31

  

  以下甘志明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景福路5号,联系人:林小姐联系电话:0769-8770363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4年1月25日

  附:

序号

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甘志明

441424042590

2023年09月28日04时41分驾驶号牌为粤SDC3283的车辆行驶至357省道69公里400米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记3分,罚款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

甘志明

441424042590

2023年08月15日08时40分驾驶号牌为粤SDC3283的车辆行驶至357省道68公里600米,实施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记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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