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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3-01

  

  驾驶人郭云,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厦边尚警街2号;联系人:陆凤英、苏少强,联系电话:0769-8166161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4年2月27日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郭云

362422********2218

2022年10月14日15时47分郭云驾驶粤BE87H9号牌的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长安镇莲湖路23公里560米处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拟记6分,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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