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龙金辉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景福路5号,联系人:林警官联系电话:0769-8770363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4年03月11日
附: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档案编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龙金辉 | 450980019423 | 2022年09月23日04时20分、2022年09月27日04时07分、2022年11月04日04时12分、2022年11月08日04时12分、2022年11月10日03时52分、2022年11月12日03时45分、2022年11月26日04时28分、2022年12月11日04时10分、2022年12月17日04时40分、2022年12月19日04时49分、2022年12月28日04时29分、2023年01月03日03时58分,龙金辉驾驶车牌为粤B93WV6的小型汽车轻型厢式货车在357省道64公里700米处,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记3分,罚款150元。共计12宗违法,记36分,罚款18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2 | 龙金辉 | 450980019423 | 2022年10月10日04时18分、2022年12月23日05时47分,龙金辉驾驶车牌为粤B93WV6的小型汽车轻型厢式货车在357省道64公里700米处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记6分,罚款1000元。共计2宗,记12分,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