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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3-12

  

  以下梁冠玉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转入厚大路100米处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联系人:区警官、刘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2681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2024年3月12日

  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证据材料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梁冠玉

4521311980****3010

2021年06月06日21时40分许,梁冠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深圳MA2700号踏板式电驱动两轮车行驶至G9411莞佛高速公路东行K1路段(东莞市大朗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凭证(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1908320050101)、全国人口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并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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