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陈天贵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莞长路转入厚大路100米处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联系人:卢警官、陈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2681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2024年3月12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