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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3-12

  

  机动车驾驶人燕江博、李占富、张文划、方尾如,魏自民、赖旺修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城市快速路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快速路大队(联系人:城市快速路大队违法处理中心叶警官,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68号,联系电话:0769-2298063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城市快速路大队

  2024年3月12日

  附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燕江博

610429********4791

2022年05月08日22时许,燕江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环城东路东江大桥路段,车辆失控反侧,造成燕江博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罚款壹仟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

2

李占富

522326********1512

2021年9月21日03时25分许,李占富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至东莞市环城西路港口大道立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罚款壹仟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

3

张文划

340621********2059

2021年07月01日04时15分,张文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阳海平沿石碣往南城方向逆向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环城东路鼎好广场辅道发生交通事故。

罚款壹仟贰佰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4

方尾如

430626********3218

2021年12月11日21时55分许,方尾如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街道环城南路广东科技学院辅道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罚款壹仟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

5

魏自民

422324********081X

2022年02月12日22时00分许,魏自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东莞市万江街道环城西路运河路辅道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罚款壹仟贰佰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

6

赖旺修

452225********1710

2022年03月07日10时50分许,赖旺修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辅道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罚款壹仟元、五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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