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3(身份无法确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月20日17时15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电厂附近水域查获一艘蓝色 三无机动快艇,该艇长约7.8米、宽约1.93米,安装有一台铃木175匹马力发动机,经检查,艇身喷刷有“海洋666”字样,艇上无证件,至今未向公安机关主张相关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