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1日8时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莞市虎门镇路东大岗山附近水域时,查获一艘蓝色三无快艇(玻璃钢材质、无船号,船身右侧喷刷有“粤湾控公共”字样,长约5米,宽约1.9米,深约0.4米,安装有一台30匹马力铃木牌发动机);经检查,船上无证件,你至今未向公安机关主张相关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