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1日8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莞市虎门镇大岗山到磨碟口水闸方向约100米处水域时,查获一艘白色侧面外观三无船舶(泡沫材质、无船名、船号,长约3米,宽约1.55米,深约0.15米,装有一台牌子、马力不详发动机);经检查,船身无任何标识,船上无证件,你至今未向公安机关主张相关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