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徐钦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中堂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联系人:邵警官、赖警官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新村东泊城路7号,联系电话:0769-8881022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