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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3-21

  

  机动车驾驶人徐钦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中堂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联系人:邵警官、赖警官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新村东泊城路7号,联系电话:0769-88810227)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

  2024年3月21日

姓名

身份证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徐钦旺

452124********0659

2012年11月23日20时40分,徐钦旺无证、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31.76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东泊廖屋路段时车辆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并限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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