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王才、梁沛强、常明明、王伟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地址:东莞市北环路98号横沥交警大队,联系人:方警官、曾警官,联系电话:0769-83738944)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沥大队
2024年3月28日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王才 | 513401********7319 | 2021年4月9日7时3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振兴路村头红绿灯路段,我大队民警接110处警,犯罪嫌疑人王才醉酒(经检测:王才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4mg/100ml)驾驶川WKM583号牌小型轿车被我大队民警抓获。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王才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500元,且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常明明 | 412829********0452 | 2020年10月4日1时00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景福花园路段,犯罪嫌疑人常明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测:常明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33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张文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常明明、张文福受伤的交通事故。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且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梁沛强 | 441900********6033 | 2021年6月12日22时17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沛强醉酒(经检测:梁沛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7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振兴中路村尾村第三工业区路段时与胡再兴驾驶的粤S260J9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犯罪嫌疑人梁沛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梁沛强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200元,且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王伟 | 34122********123X | 2013年5月7日1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王伟血中乙醇含量为215.06mg/100ml)驾驶粤S7C421号两轮摩托车(后载乘客卢干雄、阙兴强)从新月山工业区往银岗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东莞市横沥镇银岗路加油站路段时与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力三轮车骑车人高某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罚款1000元,且限制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