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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木头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4-05

  以下唐达明共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景福路5号,联系人:林小姐联系电话:0769-87703631)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樟木头大队

  2024年4月5日

  附:

序号

姓名

驾驶证档案编号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1

唐达明

511711611716

2023年09月15日12时01分驾驶号牌为粤SDM5251的车辆行驶至357省道70公里500米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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