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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交警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4-04-08

  

  驾驶人潘闯,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地址:东莞市寮步镇凫山银都工业区寮步交警大队,联系人:王警官、李警官,联系电话:0769-8328397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

  2024年4月8日

姓名

驾驶证档案

违法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

法律依据

潘闯

211400204326

2023年8月27日11时11分,该公司承租人潘闯驾驶粤SDU8205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寮步镇金兴路与寮东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拟记6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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