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粤PPH965等30辆交通违法车辆于2016年2月15日到2018年01月12日被交警部门在东莞高速公路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高速公路大队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01月12日未处理扣留车辆名单.xlsx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
2024年4月9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