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粤SM069D等37辆违法(事故)车辆于2024年1月01日至2024年1月31日被交警部门在长安镇辖区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请相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来长安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交警大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处理扣留车辆名单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