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谢宏杰,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地址: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22号,联系人:谢警官、郭警官,联系电话:0769-8510477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交警大队
2024年4月9日
附:
序号 | 姓名 | 驾驶证档案 编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1 | 谢宏杰 | 441903933976 | 2022年9月30日16时34分,谢宏杰驾驶粤S2T01U小型汽车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广场路与白沙中心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违法行为,拟记3分,罚款1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九项 |
2 | 谢宏杰 | 441903933976 | 2022年10月22日02时00分,谢宏杰驾驶粤S2T01U小型汽车在122省道社岗路段,实施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拟记3分,罚款1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
3 | 谢宏杰 | 441903933976 | 2022年12月9日19时59分,谢宏杰驾驶粤S2T01U小型汽车在东莞市虎门镇长德路与捷东路交叉路口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拟记1分,罚款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