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傅先近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被洪梅交警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联系人:吴警官、叶警官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11号,联系电话:0769-88843122)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
2024年4月29日
附件: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傅先近 | 500235********3759 | 2021年11月12日19时05分,傅先近无证、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31.58mg/100ml)驾驶渝A2232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钢材城对出路段时,车头与在左转车道上停车等候的由任攀峰驾驶冀EU693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冀E503Z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渝A2232Q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往右再与在右侧车道由苏继发停放着的粤ST7Z3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傅先近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傅先近醉酒驾驶机动车,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