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24]345691号
违法行为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7(身份无法确查),性别未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所在地不详,现住址不详,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不详。
现查明2024年3月18日17时30分许,我虎门水上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北面水域时,发现一艘蓝色三无快艇(无船名、船号,长约5.7米,宽约1.8米,深约0.6米,安装有一台YAMAHA牌60马力的发动机)停放在该处,涉嫌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经检查,该船船身无任何标识,船上无证件,至今未有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主张相关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市打私办、海事、海洋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