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9日11时1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在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南面围垦对出水域查获一艘蓝色船身三无船舶(玻璃纤维材质、无船名、船号,长约6.1米,宽约1.25米,深约0.55米,装备1台航凯6.5匹发动机)。经检查,船身无任何标识,船上无证件,你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张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海事、海洋综合执法、船级社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查获的船舶属于“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拟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