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行罚决字[2022]393660号
违法行为人2024“三无”船舶当事人002(身份无法确查),性别不详,年龄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户籍所在地不详,现住址不详,工作单位不详,违法经历不详。
现查明2024年7月19日11时1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虎门水上派出所在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岛南面围垦对出水域查获一艘蓝色船身三无船舶(玻璃纤维材质、无船名、船号,长约6.1米,宽约1.25米,深约0.55米,装备1台航凯6.5匹发动机)。经检查,船身无任何标识,船上无证件,你至今未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主张权利或提交相关凭证。经海事、海洋综合执法、船级社等部门联合认定,该艘船舶属于“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查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报告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第一条及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涉案“三无”船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