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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9-05-30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举行《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初步定于2019年7月10日(周三)上午9时在市公安局综合技术楼1122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事项

  (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养犬人条件限定、养犬人义务、限养犬只类型是否合理、可行;

  (二)《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狂犬病免疫制度、伤人犬强制医学观察制度、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犬只收容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对犬只相关服务的价格、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制度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等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六)《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违法养犬行为设定的处罚是否合理、可行;

  (七)对《条例》其他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听证参加人名额及产生方式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听证参加人名额为15人,从申请报名人员中随机抽取。具体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代表2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村(居)委会代表1人,物业服务企业1人,动物保护协会代表1人,动物诊疗机构代表1人,犬只经营者代表1人,养犬人代表2人,非养犬人代表2人,律师代表2人。

  (二)听证旁听人

  欢迎关注东莞市养犬管理立法工作的热心人士参与旁听,旁听人员凭身份证和书面通知参加听证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市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向东莞市公安局或东莞市司法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4日17:30。

  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附后)。现场报名到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或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一科填写《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传真报名请填写好《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后传真至0769—22336012(市公安局)或0769—22314223(市司法局);网上报名请登录“东莞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dg.gov.cn)或者“东莞阳光网”(网址:www.sun0769.com )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389003648@qq.com (市公安局)或467732737@qq.com(市司法局)。报名联系人:董国华(东莞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769—23055838;张莉敏(东莞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69—22831357。

  附件:1.《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报名表.doc

     2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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