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出入境管理专栏 > 出入境信息

我市调整赴港商务备案申请材料

来源: 本站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13-05-06

  根据省公安厅有关要求,6月1日起,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对赴港商务备案申请材料作出调整:在东莞市首次办理商务备案或变更备案工作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

  据了解,以往办理赴港商务备案,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经人力资源局鉴定的劳动合同,首次办理商务备案或变更备案工作单位的企业员工,需核查任职情况。6月1日起,首次办理商务备案或变更备案工作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后,无需再提供人力资源局鉴定的劳动合同,对于备案人员提交的社保证明中缴纳单位与备案单位相符的,简化核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提醒需办理商务备案的企业或个人,应提前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避免影响赴港商务活动;企业或个人应如实提交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务签注,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企业或个人责任。(管萱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介绍 |  网站地图 |  网站致谢 |  版权声明

东莞市公安局版权所有  ICP证号:粤ICP备09140100号-4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标识:4419000026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316号
地址:东莞市东城南路3号 邮政编号:523000 电话:(0769)22222107

市公安局微博

市公安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