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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定居申办永久居留证业务公告(含东莞特色人才)

来源: 本网 访问量: - 发布时间: 2023-02-03

  一、业务事项

  外国人、外籍华人来华定居

  二、业务内容

  常住我市的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三、申请条件

  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

  (一) 夫妻团聚人员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申请人的配偶也需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二) 亲属投靠人员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被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也需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

  (三) 亲子团聚人员

  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

  (四) 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 重点高等学校;

  (3)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5)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

  (五) 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其在东莞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合计2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四、所需材料

  (一) 夫妻团聚人员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 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与团聚对象方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简历中需列明共同生育子女的身份材料;配偶近五年在华的居住情况,任职情况也需列明)。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3.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4.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翻译);

  6.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

  7. 中国籍配偶的东莞市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明是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若申请人无房产,配偶一方在保障证明中须声明无偿提供住所和经济担保),经公证的本人或配偶银行存款冻结证明(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冻结6个月以上)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亲属投靠人员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

  6. 被投靠的中国公民东莞市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 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 亲子团聚人员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 申请人个人简历(从出生时开始写,申请人现就读情况,父母职业,在华居住情况需列明);

  4.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

  5. 中国籍父母的东莞市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 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

  6. 其他相关材料:

  (1)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2) 《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3)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网上年度报告、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4) 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7. 任职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明是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与其配偶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简历中需列明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配偶近五年在华的居住情况也需列明)。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 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1.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申请时提交);

  4.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 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

  6.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以上证明出具(或有效)时间段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7. 投资人员的配偶申请时,还需提交婚姻证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 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如申请人与其配偶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简历中需列明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配偶近五年在华的居住情况也需列明)。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简历中须详细说明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加入外国国籍情况,并提交外国定居资格证明、入籍证明、入籍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首次申请缴申请费)→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六、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对于特殊人员引进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日起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自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收费标准

  境外人员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FEE STANDARD(RMB yuan)

收费项目
Categories

计量单位
Unit

收费标准
Charges

收费依据
Policy Authorization No.

外国人居留许可

THE RESIDENCE PERMIT 
FOR ALIENS

1年以下
(LESS THAN 1 YEAR)

每人
ONE PERMIT

400元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含1年)-3年
(1TO3YEARS OR LESS)

每人
ONEPERMIT

800元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3(含3年)-5年
(3TO5YEARS OR LESS)

每人
ONEPERMIT

1000元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FOR ALIEN’S 
PERMANENT RESIDENCE


PERPERSON

1500元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THE ALIEN’S 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


ONEPERMIT

300元

外国人签证费VISA FEES

每项次PER VISA

按文件执行

粤价〔1997〕56号、
计价格〔2003〕392号、
粤价〔2003〕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通行证》

一次有效

每件

15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多次有效

每件

80元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申请恢复、加入和退出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申请费

每人

50元

公通字〔1996〕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入籍证书、退籍证书

每人

200元

公通字〔1996〕89号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十友情提示

  (一) 如符合《16项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及全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相应政策,可参照申请。

  (二)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 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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