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事项
外国人申办居留
二、业务内容
常住我市的外国人申办居留手续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
1. 工作类
来东莞工作的外籍人员,持普通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2. 学习类
来东莞长期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持普通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
3. 记者类
来华常驻外国记者,持J1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记者类居留许可。
4. 团聚类
因家庭团聚申请在东莞居留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在东莞外籍华人、华侨的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持普通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团聚类居留许可。
5. 私人事务类
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东莞居留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等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持普通签证入境,入境后30日内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二)需要在东莞延长居留期限的,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者居留证件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外国人可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和补发。
四、所需材料
(一) 工作类居留证件申请
A. 在东莞工作(超过90天)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演出的批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7. 工作单位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8. 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B. 在东莞短期工作(不超过90天)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工作单位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6. 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提交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表演团体还应出具演员名单);
7. 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提交东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通知》(注明:来华工作90天以下,含90天);
8. 工作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接待单位为非企业等单位提供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申请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 就读院校出具的注明学生类别、学习专业和学习期限的证明函件(按格式填写);
7. 录取通知书;
8. 就读院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还应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中小学生可按《16项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及全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相应政策,可免于提交。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申请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公函和核发的《记者证》复印件(核原件);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申请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 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关系公证书和户口簿等能证明关系的材料。(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7. 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1) 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本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外地户籍居民提供身份证和东莞居住证;
(2) 探望港澳居民的,提供亲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3) 探望台湾居民的,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4) 探望华侨的,提供亲属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和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 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非本地申请的,还须提供在东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以上非本地户籍民居民需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
8. 外籍华人、华侨在东莞寄养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除提供1至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 寄养儿童父母的护照,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寄养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本地户籍民居民需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
(4) 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需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申请
1. 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
3. 广东省外国人签证相片1张及该相片的《检测回执》;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外市居住,或业务系统无相关信息时提供);
5.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首次申请居留证件时提交);
6. 与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来东莞探望常住外国人的,还需提供被探望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亲属关系证明;
(2) 来东莞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提供在东莞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的证明;
(3) 年满60周岁在东莞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提供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经济来源证明;
(4) 年满70周岁在东莞无家庭关系成员、无房产的外籍华人,其在华有亲友愿意照顾其生活的,提供亲友的担保和生活费用证明;
(5) 因其他私人事务确需在华居留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和补发
1. 居留证件延期,按照居留证件申请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提交过体检表的,可不用提供。
2.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发,并提供与变更相关的申请材料。
(1) 姓名、护照号码、偕行人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与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供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照会,增加偕行人的,提供新生儿出生证明及父母护照);
(2) 居留事由发生变更的,提供能够证明原事由结束、新事由开始的相关材料,其中变更为工作居留证件的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按居留证件申请流程办理。
3. 居留证件遗失、被盗抢或损毁的外国人,应当提供出入境管理机构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如有)、新领取的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出示被损毁的居留证件,按居留证件求申请流程补办新的居留证件。
五、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窗口受理→取回执→缴费(审批后)→ 领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七、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八、收费标准
境外人员签证证件收费标准(人民币) FEE STANDARD(RMB yuan)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十、友情提示
(一) 如符合《16项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及全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相应政策,可参照申请。
(二) 《外国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最长不超过5年。在我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可获签发有效期较长的居留许可。
(三) 外国人在我科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申请表指定地方填写手机号码,在签证或居留许可到期前2个月内可收到免费短信提醒。
(四) 对于特殊人员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市荣誉市民及持有办事优先卡的企业单位等,可持相关证明,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五) 外国人签证证件的缴费时间为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可在领取证件前,凭受理回执持银联卡到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或到市内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费。
(六) 外国人进行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的单位可进行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申请。
(七) 外国人申请延长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停留证件有效期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外国人员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被探望人、寄养受托人不变,可免提交家庭成员关系和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工作类、学习类居留许可延期时,若接待单位不变,可免提交单位依法登记证明。
签证及停留、居留证件业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调查时限不纳入办理时限)。
(八) 未满16周岁的儿童持外国护照首次在莞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需提供本人出生证,外籍父母的外国护照复印件,或者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及在居住国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复印件(核对原件),以进行国籍认定。
(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申请人,必须在注销其中国户籍后方可办理外国人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业务。
(十)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指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十一) 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的,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十二) 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十三) 外国人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必须按照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十四) 申请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和入境次数,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最终决定为准。
(十五)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签证、停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十六) 对在中国非法居(停)留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外国人或责任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