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通过出国定居等方式合法取得外国国籍,计划注销东莞市户籍的原东莞居民,申请办理国籍认定。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提供申请;属未成年人的,须由父(母)到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如父母离异的,须由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国籍认定申请表》(适用于因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注销户籍人员填写)(加表格下载链接),大一寸蓝底近照1张;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详细情况说明;
(三)出示申请人下列证件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加入外国国籍前持用的中国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等以中国籍身份获发的出入境证件;
3、持有的外国护照、有效中国签证证件、最近一次入境中国的验讫章、外国入籍证明;
4、未成年人因取得外国国籍注销东莞市户籍的,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出生证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出入境证件;
3)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五、办事程序:
准备齐资料 →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领取《注销户口通知书》
五、办证时限
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八、其它事项
(一)申请材料均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
(二)对于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经我国驻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并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三)申请人取得外国护照,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确认未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如符合退出中国国籍条件可申请退籍,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后,凭退籍证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四)以获发《注销户口通知书》的,申请人须注销以中国身份申领的有效护照、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