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未满18周岁,国外出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法律法规可认定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为东莞市户籍的人员。
二、申请方式
国外出生的儿童入境后,由父或母持相关资料到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国籍认定。经认定为中国籍的儿童,获发《办理户口通知》,并持该通知到辖区户政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国籍认定申请表》(适用于入户人员填写),大一寸蓝底近照1张;
(二)申请人出示下列证件材料:
1、申请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
2、申请人出生证;
3、申请人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应提供有效的外国护照;
4、申请人中国籍父母的护照及儿童出生国的签证证件;
5、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如离婚或未婚需提交确认儿童抚养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四、受理部门
东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受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查询电话:1236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14:00-17:30
五、办事程序
准备齐资料 → 填写申请表 → 领号 →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领取《办理户口通知书》
六、办结时限
受理次日起15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九、温馨提示
一、国外出生的中国籍儿童,如持有国外的永久居留权,请按华侨回国定居程序到东莞市侨务局申请;
二、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机构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公安机关认为有需要的,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申请人一旦认定具有中国国籍,领取《办理户口通知》后,不得持用外国护照入出我国(边)境及办理中国签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