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6类人才。
(一)杰出人才。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作出重大突出贡献或急需的顶尖人才。
(二)科研人才。科研机构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三)文教人才。高等院校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
(四)卫健人才。在职副高级(含)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
(五)法律人才。参与在香港、澳门法律仲裁程序的内地仲裁员,处理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投资争端的内地调解员等。
(六)其他人才。政府人才、科技、发改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以及仲裁机构管理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杰出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杰出人才。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人才主管部门认定或推荐,或者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人才主管部门提供杰出人才名单,并动态调整。
(二)科研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科研机构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及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中直科研院所、省属科研院所、省实验室及分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等。上述科研机构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科技、工信、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三)文教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高等院校在职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高等院校包括: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包含省外高校在粤办学机构),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香港科技大学(广州)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内地与港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上述高等院校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四)卫健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工作的在职副高级职称(含)以上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及卫生研究人才(退休返聘人员除外)。卫健人才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医疗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药学类副主任药师及以上,护理类副主任护师及以上,技术类副主任技师及以上)、卫生研究人才(副研究员及以上)。卫健人才所任职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动态调整。
(五)法律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律人才。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经常出入港澳办理仲裁案件的内地仲裁员名单,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内地与港澳三方认可调解机构的内地调解员名单由广东省司法部门提供,并动态调整。
2.由香港、澳门仲裁机构聘任的内地仲裁员,以及内地与香港双方认可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内地仲裁员名单,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网站(网址:www.doj.gov.hk)上公布为准。
(六)其他人才。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人才、科技、发改委等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以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以及仲裁机构管理人员。其他人才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单位将本单位人员名单报送至主管部门掌握,名单动态调整;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名单由广东省人才服务局提供,名单动态调整;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由广东省商务厅提供,名单动态调整;仲裁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政府司法部门提供,名单动态调整。
三、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人才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往来港澳人才签注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仅限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持非广东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在广东省申请签注);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提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三)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四)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五)提交与人才类别相关的申请材料。
1.杰出人才申请时免提交人才证明文件。
2.科研、文教、卫健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及副高级以上职称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法律人才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
4.其他人才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世界五百强企业总部及其粤港澳大湾区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单位在职证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等产业高端人才提交所属行业领域管理岗位或专业资格等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以及工作所在地政府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认定或推荐函原件;重点发展领域、行业聘雇的内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成员提交工作所在地政府人才或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认定或推荐函原件;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持卡人,提交优粤卡B卡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仲裁机构管理人员提交单位在职证明原件以及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员提交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单位在职证明原件,在粤港澳大湾区连续工作满3年的社保证明或工资纳税证明原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粤港澳大湾区9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已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 “白名单”机制的,可免予提交人才类别相关的申请材料。
(六)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四、签注种类
人才签注分为5年、3年、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签注,其中杰出人才可签发有效期5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科研、文教、卫健人才可签发有效期3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法律、其他人才可签发有效期1年多次有效往来香港、澳门人才签注。持用人才签注,可在签注有效期内不限次数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30天。
五、办理程序
取号(打印申请表) →窗口受理 → 取回执 → 缴费 → 领证
六、受理部门
(一)东莞市公安局签证中心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91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二)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三)各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公安专区
咨询电话:12367
投诉电话:12367
七、办理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现行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非广东省户籍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八、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短期(含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往来港澳人才签注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